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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AQ4128-2019

发布日期:2022-11-24 15:51:18

**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AQ4128-2019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及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及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设置和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店选址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b)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d) 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e) 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f) 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烟花爆竹零售店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 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烟花爆竹零售店面积要求
5.1.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5.1.2 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5.2 存放限量
5.2.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5.2.2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2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店其他一般要求
6.1.1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 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6.1.2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1.3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6.2 内部平面布置
6.2.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6.2.2 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6.2.3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6.2.4 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 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
    c) 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结构要求:
7.1.1 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7.1.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7.1.3 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7.1.4 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7.1.5 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7.1.6 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1.7 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7.2 烟花爆竹零售点
7.2.1 可采用符合7.1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7.2.2 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7.2.3 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7.2.4 门的设置符合7.1.5、7.1.6、7.1.7的要求。
7.2.5 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7.3 产品储存仓
    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
    a)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
    b) 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c) 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d)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e)安装稳定性良好。
 
 
烟花爆竹零售点消防要求:
8.1.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8.1.2 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8.1.3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8.1.4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烟花爆竹零售点电气要求
8.2.1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8.2.2 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8.2.3 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8.2.4 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织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行为
9.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9.2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9.3 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9.4 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9.5 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9.6 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7 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管理
10.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10.2 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3 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10.4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10.5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10.6 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10.7 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10.8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文章关键词:烟花店,安全,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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