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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应当设置在哪些场所

发布日期:2019-05-18 15:20:27

气体灭火系统应当设置在哪些场所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5条的规定,下列场所应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文章关键词: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使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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